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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与房地产案例1、湖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人)出因借资质所引发的系列诉讼案件,各类诉讼案件累计上百件。开发项目涉诉案件类型包括借款纠纷案件、民间借贷纠纷案群(含高利贷)、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案群(包含民工工资及垫资施工等问题)、商品房预售、销售、买卖合同案群(包括一房多卖、延期交房)、股权确认纠纷案等,整体涉案金额在1亿以上,除去项目固有资产,直接为该房地产公司挽回经济损失达3000多万。 2、湖南某集团有限公司(委托人)诉核工业某集团公司6000多万工程款及相关费用仲裁案 3、曹某(实际施工人)诉湖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南某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1000余万工程及相关费用案 4、湖南某装修公司(代理方)诉被告柳州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总公司为全国十强房地产企业)装修尾款案 5、中铁某局集团第七工程有限公司诉湖南省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人)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的案情是:中铁某局某工程公司因建设城市地铁需要,租用湖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块土地用作工程建设办工用地,并在租赁土地上建了多栋活动板房,租赁过程中,遇政府拆迁,必须提前收回土地由此酿成纠纷,中铁十二局某工程公司委托机构进行鉴定,诉称湖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行为给其造成损失100多万,要求赔偿。本案诉讼过程中,李青云律师经过细心分析,发现原告方提供的评估鉴定报告存在诸多严重问题,经多方调查取证得知,诉前原告已将租赁土地上的活动板房等资产转让案外第三人,其根本不受有损失,据此,李青云律师提出如下代理意见:政府拆迁系不可抗力,被告方没有违约;原告的所有资产已通过转让方式全部变现,实际不存在损失;原告的评估鉴定报告所依据的资料、材料等不存在真实性,该鉴定报告依法不应被采信。本案审理过程中,法院完全采纳人本代理律师意见,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6、湖南省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人)与原告王某、被告某市规划局城市规划行政许可及行政赔偿纠纷一案。本案的基本案情是:原告王某诉称,规划局在以某地产项目作变规的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有关利害关系人,导致其商铺利益受损,请求法院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赔偿其房屋贬值损失40万元、租金损失82万元。李青云律师提出如下代理意见:第三人在配合被告规划局在办理变更手续时,实体、程序符合法律规定,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有效;原告未因变规而造成房屋贬值或租金受损,且第三人并未因该变规行为而受有任何的利益;等等。为了支持我方的观点,第三人依法向法院提出了切实有力的证据。本案一审经合议庭合议,支持了第三人及被告的诉讼请求,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该案一审判决下达后,原告未提出上诉。 7、原告陈某诉被告湖南某置业有限公司(委托人)、被告陈某、陈小某、唐某一房两卖案。 本案的基本案情是:原告数年前购买了房产公司一门面,只付了部分款项,一直未过户;后房产公司将门面收回,转卖给了陈某并过户在其儿子名下,因陈某的妻子唐某同时是公司的高管,原告认为我方委托人房产公司与第三方(陈某一家)恶意串通,诉请我委托人及第三方将争议房产返还给原告,李青云律师在此案中的代理意见是:原告多年未付主要购房款,违约在先;房产公司再次出售该门面时依法通过了公司的股东会决议同意,并且以张贴公告的进行对外公开销售;唐某虽为公司高管,但其购买该房产依市场价支付了全部的购房款;现房产已过户到其儿子名下。一审法院判决支持了李青云律师的代理意见,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该案在法定上诉期内,原告最终未提起上诉,服从法院判决。 8、黄某、赵某夫妻二人(委托人)诉蒋某、刘某房屋买卖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黄某、赵某二人委托蒋某代为到银行办理抵押贷款,双方签署协议,为了方便,黄某、赵某二人给蒋某办了全权委托公证。此后,蒋某没有按期办妥抵押贷款事宜,反而私下里以委托公证书,将黄某、赵某的房屋出卖给刘某。事发后,黄某委托了李青云律师,李青云律师代理此案后,全面收集了案件证据材料,提出了蒋、刘二人的买卖合同存在恶意患通,损害黄、赵夫妻二人利益的行为,本律师提出确认合同无效的诉讼思路。该案起诉到法院后,在强大的证据与诉辩压力前面,两被告最后自认交易违法,在法院的主持下,以调解的形式将房屋返还给了黄、赵夫妻二人。 9、陈某诉湖南省天心某置业有限公司(委托人)、湖南省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某实业有限公司、长沙某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 10、雷某、王某夫妻二人(委托人)诉徐某、第三人湖南某房地产经纪连锁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本案的基本案情是:原告签约后在支付了90%的购房款,被告一直拖延不办理房产证,致使长沙地区购房限购新政出台,在此情况下,原告将被告诉诸法院,法院最终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将房屋判归原告所有。 11、上诉人孙某(委托人)诉被上诉人彭某、第三人长沙市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二审案,该案一审认定孙某购房违约,判令其承担高额违约金,李青云律师二审介入后,收集了大量的证据,导致二审直接改判。 12、肖三(委托人)诉肖四农村建设用地房屋所有权纠纷一案。基本案情是,肖三与肖四系兄弟,双方经征收后,各分得一缝重建地,两地相邻,肖四在未经得肖三的同意的情况下,私下里占用肖三的一缝地,建起一栋三层楼房,肖三索赔无果的情形下,通过其儿子委托李青云律师代理此案,此案在诉讼过程中,肖四将区国土局、规划局两部门作为被告、肖三作为第三人提出行政诉讼,告上法院,要求撤销两政府部门发给肖三的用地规划许可证、建房证,系列案件在李青云律师的代理与整体法律把控下,迫使肖四回到谈判桌上,主动与肖三协商,经调解,肖三得到了两缝地一层房屋的所有权及数万元的经济补偿,双方握手言和,本案在我国当前国家对农村土地建房纠纷立法极不完善的情况下,李青云律师能整体把握,让诉讼各方由三个案件的对立方最终和解,体现其代理智慧。 13、盛某宣告其母亲为失踪人一案。法院通过判决的形式确定盛某为其母亲的财产代管人,从而顺利从征收拆迁办拿回属于其母亲40多万元的征收补偿款,维护了盛某与其母亲的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