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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获取游戏公司游戏币,获刑拘役五个月!

  本案被告人汪某伙同某游戏公司工作人员陈某利用游戏公司技术及管理漏洞,擅自向游戏玩家账户添加游戏币及游戏币道具出售牟利,以此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出售牟利。


       本案侦查阶段陈某、汪某分别被以盗窃罪、职务侵占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后汪某在审查逮捕阶段罪名也变更为盗窃罪、职务侵占罪。辩护人在接受汪某家属委托后,第一时间会见了汪某,了解了相关案情,由于本案尚处理侦查阶段,辩护人向检察机关提出不捕意见,同时也就本案定性向检察机关提出了律师意见,认为如果嫌疑人构成犯罪则应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处理,而不应以财产类犯罪和销赃犯罪处理,检察院机关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做出了逮捕决定。


      在本案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查阅案卷材料后,针对本案定性、相关案件事实及量刑情节向检察院机关提出了全面的辩护意见。首先,本案应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追诉;其次,本案二被告人行为并未给被害单位造成财产损失,相关鉴定意见及价格认定种认定的游戏币金额90余万不应认定为案件事实;复此,嫌疑人具有自首这一量刑情节,公安机关未予认定;最后,综合全案事实来看,嫌疑亦属于从犯。最后,检察机关全部采纳了上述辩护意见,为本案在审判阶段争取一个好的量刑阶段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在本案一审阶段,两被告人家属积极退赃,法院判处第一被告人有期徒刑九个月,第二被告人拘役五个月。这在同类型案件种属于轻到极致的判罚结果,在笔者检索的相关案件中,存在定性错误或情节把握不当的案件不在少数,本案能得到理想的判罚结果,得益于司法机关对该新类型案件定性及危害性的准确把握,也得意于执着的家属积极协助退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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