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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某公司与西宁市某区政府、西宁市某区国土局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2008年12月16日,西宁某公司通过出让土地的方式取得了位于西宁市城东区东树林巷某地国有土地使用权。2009年6月11日,某市政府根据某市国土局的申请,作出宁征土(2009)17号《关于收回南气象巷以东等单位部分国有土地的批复》,同意将包括某公司拥有国有土地使用权在内的土地收回作为政府储备备用地。2009年8月19日,某市政府根据某市国土局的申请,同意将上述国有土地以招拍挂的形式予以让出。2009年9月17日,某市国土资源局与青海某公司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2010年9月30日,某国土局与该公司签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2010年3月5日,该公司取得了该宗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许可证》。西宁某公司知道权益受到侵害后积极采取诉讼等方式维权。从区法院一直打到最高法,至今处于连环诉讼中。不料,2017年6月20日,西宁市某区国土局向西宁某公司公司下发了编号2017-01号责令交出土地通知书,限期交地。2017年6月29日,又向原告下发了责令交出土地告知书,2017年7月4日,又作出编号为2017-01号《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并认定西宁某公司占用政府挂牌出让土地拒不交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责令西宁某公司在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交出土地的行政处罚。原告不服该行政行为就向西宁市某区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得到的确是维持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原告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经法院审理,判令西宁某区政府和西宁某区国土局均败诉。原、被告均服改判,未上诉,现已生效。

面对行政侵占行为,一定要积极采取行政复议和诉讼等方式,依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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