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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诉讼中关于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的规定今天给大家整理了一些我国刑事诉讼中关于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的规定,具体如下: 1、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活动的监督。人民检察院对于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有检察员以口头方式向侦查人员或者公安机关负责人提出纠正,并及时向本部门负责人汇报;必要的时候,由部门负责人提出。对于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应当报请检察长批准后,向公安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 2、对提请批捕的监督。人民检察院办理审查逮捕案件,发现应当逮捕而公安机关未提请批捕的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建议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如果公安机关仍不提请批准逮捕或不提请批准逮捕的理由不能成立的,人民检察院可以直接作出逮捕决定,送达公安机关执行。 人民检察院的监督权除了昨天的立案监督,今天的侦查监督,还包括审查起诉中的监督、审判监督以及执行监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