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起草《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行为指引》的说明
为了落实中央领导同志的指示,根据中央纪委《关于中央和国家机关贯彻落实2008年反腐倡廉工作任务的分工意见》(中纪发[2008]5号)的安排,经银监会领导同意,银监会纪委、监察局从今年3月上旬开始调研起草《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务行为指引》(以下称"指引")。现就有关事项作以下说明:
一、制定"指引"的依据和必要性
(一)依据。温家宝总理指示,金融系统要树立"严格、规范、守法、诚信、创新"的"十字"行业作风。随着全球社会责任运动在我国的兴起,银行业的社会责任也日益受到社会的关注,人民群众期待银行业能成为有诚信、有效益、受人尊敬的银行。我国银行业日益发展,面临国际化、综合性经营、金融产品不断创新等新形势新变化,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的职务行为也提出了新的要求。这些都是制定"指引"的基本依据。
(二)必要性。近年来我国银行业改革进一步深化、开放进一步扩大,银行业公司治理逐步完善,呈现出资产增长、质量改善、财务状况看好,抵御风险的能力进一步提高,金融国际化的发展对我国银行业发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一是促进银行业健康发展的客观要求。至2008年6月末,全国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8876家、资产57.7万亿元,有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村镇银行、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18类银行业金融机构;银行业从业人员达276万人,有长期用工、临时用工和国(境)外员工。
二是推动银行业反腐倡廉建设的内在要求。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银行业的改革发展和稳定,高度重视银行业从业人员队伍建设。银行业金融机构以经营货币资金为基本业务,其潜在的高负债、高风险,与一般工商企业相比,仍具有更大的脆弱性和外部性,"骨牌效应"明显。面对银行业改革、发展和稳定的艰巨任务,银行业从业人员的素质不同程度地存在不适应或不完全适应新的形势和任务发展要求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一些从业人员理想信念淡薄,行为不端,纪律不严,责任心不强;一些从业人员思想概念、知识结构和业务素质不适应现代金融和现代管理的需要;尤其是极少数从业人员特别是王雪冰、张恩照、于大路、刘金宝等人的违法犯罪行为,败坏了银行业队伍形象,损害了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誉,影响金融安全高效稳健运行。
三是适应我国银行业国际化的必然要求。提高银行业队伍的整体素质,已成为做好金融工作的决定性因素。从国际经验看,许多国家和地区对银行业从业人员的管理都比较严格,有比较完善的行为规范。银监会制定规范银行业从业人员职业行为指引,目的是落实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的有关要求,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起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的选人用人制度,促进银行业从业人员依法经营,廉洁从业,进一步推进银行业反腐倡廉建设,逐步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向诚信银行和受人尊敬银行的方向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