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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股权收购要注意什么

一、房地产企业股权收购要注意什么

  购房地产公司的程序 进行房地产公司收购,一般情况下,双方可以在达成初步意向后先签订一个收购意向书。如涉及到当事方的商业秘密保护问题,还可签订保密协议,约定无论收购是否完成,双方均应对收购过程中了解到的对方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然后收购方对拟收购目标公司腾讯众创空间及房地产项目的法律与财务状况进行尽职调查。尽职调查系非常专业的工作,是进行商业决策的基础与前提,一般情况下宜由专业律师与专业会计师进行。尽职调查后专业人员应作出系统、全面的尽职调查报告,对收购的可行性、交易条件及潜在风险作出判断,为收购方的决策提供参考意见。如最终决定收购,则宜制作严谨、详尽的股权转让合同,股权转让合同应最大限度地预见股权收购中以及收购后可能存在的风险,并约定各种措施以化解或降低该等风险。 当然,对于目标公司的不良资产、风险较大资产或收购方无意经营的财产,经双方协商,也可在进行股权转让时予以剥离,双方应对剥离资产的确定、价值、交接方式与时间等内容进行明确的安排。

 二、房地产股权收购的基本内容有哪些?

  房地产股权收购是指投资人通过购买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司股东的全部或部分股权,购买后投资人取得项目公司股东的法律地位,从而全部或实际控制项目公司的经营管理权和财务权。由于股东的股权体现为公司所拥有的全部资产和权利、义务,随股东主体资格的变化而变化,在不改变公司名称和项目所有权的情况下实现项目易主,从而完成项目转让。而在房地产开发项目直接转让方式下,开发项目的权属必然发生变更,即由转让方变更至受让方名下。为此,须根据法律规定的要求和方式,履行相应的审批、许可等手续,手续繁琐,还需交纳一定的交易税费。

  因此,对比直接转让的方式,进行房地产股权收购更为简便、灵活,广受转受让双方所接受。收购完成后,项目仍以项目公司名义经营,投资人不受房地产开发资质的限制。对外债务仍由项目公司承担,股东之间按投资比例或章程约定承担责任。

  三、收购股权的方式有哪些?

  一是收购未上市流通的国有股或法人股,这种收购方式的成本较低,但是困难较大。要同时得到股权的原持有人和主管部门的同意。场外收购或称非流通股协议转让是我国买壳上市行为的主要方式。根据上海市场1999年上半年买壳上市行为统计,在场外收购方式中,发生频率最高的三种方式为国有股转让(40%)、法人股转让(40%)和收购控股股东(12%)。其中国资局、政府部门控股的企业买壳上市动作最多。另外,证券公司和投资公司涉足买壳上市的现象日益增多。

  另一种方式是在二级市场上直接购买上市公司的股票。这种方式在西方流行,但是由于中国的特殊国情,只适合于流通股占总股本比例较高的公司或者“三无公司”。二级市场的收购成本太高,除非有一套详细的炒作计划,能从二级市场上取得足够的投资收益,来抵消收购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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