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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法院认定新潮能源抽逃合盛源矿业出资新潮能源(600777.SH)与哈密合盛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合盛源矿业”)的资金往来情况一直备受关注。而记者注意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哈密中院”)在近日公布的一份判决书中,对新潮能源抽逃合盛源矿业出资作出认定,并披露了具体细节。对该判决是否将对诉讼产生影响,记者致电新潮能源咨询,但截至发稿前尚未获得回复。 这份判决书显示,因不服法院判决,新潮能源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拟证明资金由合盛源矿业操作,上市公司并不参与合盛源矿业的日常管理,理由是2017年12月底至2018年6月,卢绍杰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而刘珂成为法人代表是在2018年6月22日之后。 判决书中显示,2016年12月22日,新潮能源对合盛源矿业的6亿元投资款转入后者账户。 当天,合盛源矿业向梧桐投资有限公司分两次汇入2090万元、4067.91万元,向北京澜创公司账户汇入2.79亿元,此后12月26日、27日,又分两次向“北京东×××”汇入5亿元。2017年1月13日、17日,合盛源矿业分别向佩思国际科贸(北京)有限公司转款5000万元、3000万元。 哈密中院称,其中汇入北京澜创公司、“北京东×××”的“借款”,在2017年9月借款期限到期后均未归还,又将还款期限延长至2018年9月。值得注意的是,北京澜创公司、“北京东×××”均无办公地点,也无办公人员。 哈密中院指出,北京澜创公司、“北京东×××”虽然与合盛源矿业签订了《借款合同》及《补充合同》,但新潮能源和合盛源矿业都没有举证证明对大额资金出借及到期后再延长偿还期限具有正当性、合理性,这背离了合盛源矿业作为独立主体的利益考量和风险防范。 同时判决书中还称,合盛源矿业向梧桐投资有限公司的“还款”,以及佩思国际科贸(北京)有限公司的“代建工程款”,都没有证据证明款项的转出系存在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或用于公司实际经营需要。 高密中院表示,合盛源矿业向三沅公司投资3亿元后,三沅公司即向华翔(北京)投资有限公司转入3亿元,此后,华翔(北京)投资有限公司又转入中金创新(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2亿元。中金创新与新潮能源的法定代表人都是刘珂,固存在关联关系。 对于法院查明的上述问题,新潮能源此次诉讼中并没有举证证明该笔款项流入其关联公司是存在真实业务往来。 “综上,在新潮能源投资款转入合盛源公司后,短期内又将大额资金转出或转入到新潮公司关联公司的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二条规定的股东抽逃出资的情形,新潮公司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判决书中称。 哈密中院表示,新潮能源上诉认为对合盛源矿业无经营管理权,对大额资金的转出不知情,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的上诉理由,该院不予支持。新潮能源上诉认为原审法院将举证责任分配给新潮公司属举证责任分配严重失当的上诉理由,于法无据,该院亦不予采信。 对该判决是否将对诉讼产生影响,记者致电新潮能源咨询,但截至发稿前尚未获得回复 |